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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一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邹清元诉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荣县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清元,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荣县汽车修理厂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2265号原告邹清元,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荣县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荣县。负责人刘从双,该修理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正义,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清元诉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荣县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清元于2014年10月23日,以被告先于起诉,且本院已作出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清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清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清元负担。审判员  曾永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