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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佳清、茹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佳清,茹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宋佳清(又名宋翔),居民。被执行人茹丽玲,居民。申请人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佳清、茹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18号、23号、24号、25号、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佳清、茹丽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宋佳清又名宋翔,系同一人使用不同的两个身份证,其另一身份信息如下:宋翔,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双峰村8组,身份证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宋佳清(宋翔)价值三百二十万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旷文林执行员  谭伟雄执行员  贺诗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