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波、陈芳申请深圳市柏晶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李波、陈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晶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1567、15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调解款等合计112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晶珠宝有限公司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款已履行。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1567、156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1567、156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