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生,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8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被执行人张艳,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春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生借款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鹏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