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杰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刘杰,白光,曹静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曹静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杰、白光、曹静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1)安中证经字第3376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3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洪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