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奕锋与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奕锋,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许奕锋。被告:许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奕锋诉被告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奕锋于2014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许民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奕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奕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许奕锋负担。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