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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训吾与严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吾,严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字第1304号原告刘训吾,无业。被告严为飞,(曾用名严小飞),无业。原告刘训吾诉被告严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刘训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新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