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郊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谢民与朱宝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民,朱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谢民,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朱宝文,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郊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宝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宝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宝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宝文有桑塔纳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宝文所有桑塔纳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