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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寿华与钟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华,钟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882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钟志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钟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志勇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志勇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钟志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志勇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