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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再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加明与被告庞明德、崔凤艳、郭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加明,庞明德,崔凤艳,郭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再字第2144号原告张加明。第一被告庞明德。第二被告崔凤艳。第三被告郭庆明。原告张加明与被告庞明德、崔凤艳、郭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加明诉称,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经第二、第三被告担保,向原告三次借款27.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三枚。2014年2月14日,三被告又为原告补充协议两份,第一被告承诺2014年4月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如到期不还,由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偿还义务。上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偿还欠款。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2万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庞明德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侦查中,本案原、被告的诉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应待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