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民初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文兰诉余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兰,余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3738号原告文兰,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4日。委托代理人陆大林,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余建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7日。原告文兰诉被告余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兰的委托代理人陆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兰诉称,2011年4月起,被告余建军雇请原告文兰在其承包的菜地中务工,务工结束后,经结算被告余建军欠原告文兰工资3575元,被告余建军向原告文兰出据了欠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余建军支付了工资1000元,现欠工资2605元未付。原告文兰多次催收,被告余建军拒绝给付。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余建军支付原告文兰工资2605元。被告余建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余建军在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承包土地种植蔬菜,期间被告余建军雇请原告文兰在其承包地上做工。后经结算被告余建军需支付原告文兰工资3575元。2013年2月6日,被告余建军向原告文兰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梁来芬11月、12月、元月三月工资合计叁仟伍佰伍拾柒元整(3575元),出具人余建军,2013年2月6日”。经原告文兰多次催收,被告余建军向原告文兰支付了1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在欠条上备注了另加30元,现共欠工资2605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被告余建军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口登记卡、欠条、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余建军欠原告文兰工资3575元,已支付1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60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建军给付原告文兰工资款260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凯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