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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金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福途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金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福途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74号原告:珠海金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福途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金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福途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传唤原告到庭参加,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原告珠海金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08元,由原告珠海金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剑平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