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志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翾。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迟桂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4513元,由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向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