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兴田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成,刘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韦成。被执行人:刘兴田。本院在执行韦成申请执行刘兴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