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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国英与朱先华、吴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英。被执行人朱先华。被执行人吴波。被执行人丁德文。申请执行人周国英与被执行人朱先华、吴波、丁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朱先华、吴波、丁德文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先华、吴波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