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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丽娥与被告关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娥,关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谢丽娥,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棉金,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其儿子驾驶摩托车受伤需医疗费,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建造房屋,原告应付其材料费及人工费11000元。扣除后,被告尚欠原告190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2011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确认,扣除其欠被告的11000元后,被告尚欠其19000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关棉金欠原告谢丽娥19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棉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19000元给原告谢丽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