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以被告于某某户籍所在地属于高新区,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