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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以被告于某某户籍所在地属于高新区,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