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凯与张守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张守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刘凯,居民。委托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志,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张守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8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4188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潘维莉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