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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艺人民陪审员  江德雄人民陪审员  唐永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