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980号公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费明云,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费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某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枫泾镇新伟新村某室被害人钱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银行卡数张,后于4月21日、23日先后多次至本区枫泾镇枫丽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及枫泾镇泾波路上海银行ATM机取款共计人民币15,900元。2014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再次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枫泾镇新伟新村某室被害人钱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乐购消费卡一张(卡内余额为人民币300元)和香水一瓶等物。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为补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银行ATM机监控视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钱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出具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清点记录、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本案被告人家庭与被害人系邻居,两家关系较好,案发后相关赃款也均已查扣,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不同于一般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条件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合计人民币17,000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家属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雪明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丹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