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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名英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彭某某,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张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洪扬审判员  丁 洪审判员  杨明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欣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