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法特清预初字第130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法特清预初字第13019号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乙1号402室。法定代理人肖宁,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振跃,男,1958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2号地下一层北部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立晖。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周 荆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霍 思 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栋书记员李思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