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顺发与刘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发,刘家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第00854号原告胡顺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昭忠、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安,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顺发与被告刘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顺发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家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顺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顺发撤回对被告刘家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胡顺发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