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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法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翠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翠,赵金亮,杨光,高岩,乔星,焦学良,王雪峰,元林,张红亮,沈洋,孔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法执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翠,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金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岩,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星,男,汉族。被执行人焦学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元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洋,男,汉族。被执行人孔德智,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08)安殷证经字第0011号公证书已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4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