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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57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5799号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组织机构代码67204075-0.法定代表人王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鸿、戴阳波,均系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万金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3152-6.法定代表人肖烈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新、熊巧巧,均系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0元,由本诉原告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市康怡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隆杭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