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都先生、巩尊才、吕冠、马海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都×&times,巩×&times,吕&times,马×&times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依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北街B-6。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男,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男,……。被告都××,男,……。被告巩××,男,……。被告吕×,男,……。被告马××,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被告都××、巩××、吕×、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上列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依安支行)诉称:2013年12月25日,被告都××与原告邮储银行依安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可以在5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年利率13.5%。借款在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由被告巩××、吕×、马××担保。邮储银行依安支行于当日放款。都××按约定偿还部分利息后,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邮储银行依安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截止2014年8月,欠款本息50490.14元。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0490.14元,并承担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用以证明都××借款50000元及合同约定年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1张,用以证明都××实际取得借款的事实。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四被告协议在银行贷款,互相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四被告均未到庭应诉、答辩及举示证据。因四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2月25日,被告都××与原告邮储银行依安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可以在5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年利率13.5%。借款在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四被告与邮储银行依安支行签订《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四人在原告处借款时互相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邮储银行依安支行于当日放款。都××按约定偿还部分利息后,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4年8月,尚欠借款本息50490.1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按时向都××发放了借款。都××在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故原告要求都××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借款时互相连带保证。在都××拒不偿还借款时,巩××、吕×、马××做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借款本息50490.14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巩××、吕×、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25元,由被告都××、巩××、吕×、马××连带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亚庆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心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