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少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少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夏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已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仁涛代理审判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