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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少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少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夏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已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仁涛代理审判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