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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9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有树与被执行人桂宗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树,桂宗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18-2号申请执行人:黄有树,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桂宗彩,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宗彩的银行存款如人民币¥1238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