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姜海赢与王占武、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赢,王占武,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133号原告姜海赢,住德惠市。被告王占武,1972年9月29日,司机,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赢与被告王占武、被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赢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