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茶法民督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清连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清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241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清连,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目前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28000元。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息共计5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清连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58000元,同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41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