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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洪涛诉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涛,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高洪涛,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延鹏、王亮亮,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举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江波、和自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涛诉被告洛阳元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涛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洪涛承担。审判长 郭 瑜审判员 毛继光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