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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邓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邓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国明(曾用名:邓国民),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担保人:温乙凤,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国明的妻子。本院在执行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邓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邓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偿借款本金xx元及综合费xx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15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邓国明欠申请人借款本金xx元及从2012年6月18日起计至2013年4月17日止的综合费xx元。被执行人在2014年10月22日前归还综合费xx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停止计付综合费。余下xx元本金,被执行人定于从2014年11月15日起,每月归还xx元,直至将本金还清时止。二、若被执行人邓国明有一期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三、温乙凤自愿对被执行人邓国明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