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泽进抢劫罪,李泽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4037号罪犯李泽进,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漏罪押回重审,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5月13日以(2008)慈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泽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8月6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连续获2011、2012、2013年度监狱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泽进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李泽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