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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7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72-5号原告:合肥市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航,总经理。被告: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卓黎明。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此案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需变更保全财产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二、冻结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5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