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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甲、梁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20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93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男,身份证号码:×××271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梁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梁某在“阿生”(另案处理)的指示下,驾驶粤T×××××号面包车前往珠海市鸡山巴士站,先后接到准备偷渡前往澳门的朱某、林某乙、田某、吴某、刘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向上述五名偷渡人员收取了偷渡费用共计人民币29500元。2014年3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梁某准备驾车前往珠海渔女附近的海边时,在鸡山巴士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林某甲处扣押赃款人民币29500元、粤T×××××号面包车一辆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朱某、林某乙、田某、吴某、刘某、李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遣返名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梁某违反我国对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判决的粤T×××××面包车一辆,不宜认定为作案工具,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林某甲、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9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粤T×××××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事判决书呈批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