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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淑芬诉马婷婷、马德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依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赵某某,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侯玉婷,黑龙江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告马某乙,男,193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马琨,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玉婷,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的丈夫马林于2014年2月12日立有遗嘱一份,该份遗嘱委托潘东代书,有梁宝霞、王艳秋、郝春玲在场见证。遗嘱内容系马林在意识清楚的前提下真实的意思表示。马林于2014年8月因病去逝,为便于处理马林后事及防止原被告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马林于2014年2月12日所立遗嘱有效。被告马某甲辩称,被告马某甲的父亲马林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对此被告马某甲同意马林的遗嘱内容,把财产留给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乙辩称,被告马某乙的儿子马林立遗嘱时其没有在场,被告马某乙也有权继承马林的遗产。不同意原告继承马林的全部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马某乙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马林于2014年2月12日立有遗嘱一份,该份遗嘱委托潘东代书,有梁宝霞、王艳秋、郝春玲在场为证。遗嘱内容:“一、本人有两处房产,一处将位于哈尔滨市依兰县通江路信合家园小区9单元202室,另一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南路99号泰鑫国典小区6号楼1单元7层1,此两处房产都由本人妻子赵某某继承;二、本人所有的债权均由妻子赵某某继承;三、本人储蓄存款以及其他所有财产均由妻子赵某某继承;四、本人妻子赵某某有权出处分我所有的全部财产;五、本人妻子赵某某为本人唯一继承人”。被继承人马林于2014年8月20日因病去逝。本院认为,原告之夫即被继承人马林在意识清楚的前提下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代书人及见证人在场,符合法律规定,该份遗嘱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一款、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马林于2014年2月12日所立遗嘱有效。二、被继承人马林的遗产即二处房产、储蓄存款和债权及其它全部财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景凤审 判 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