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定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村村委会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定行执字第47号申请人定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力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健保,男,该村委会主任。定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定国土罚字(2013)第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定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定国土罚字(2013)第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不予强制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齐宏建审 判 员 窦增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