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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亚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王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553号申请人王涛,男。被执行人王亚兰,女。申请人王涛与被执行人王亚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款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雁塔营销部已经自动执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已于2014年10月24日领取了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凯代理审判员  王征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