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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晋江东鑫服饰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牧之者服饰有限公司、赖传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东鑫服饰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牧之者服饰有限公司,赖传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晋江东鑫服饰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佘清跃,总经理。被告泉州市牧之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传坂。被告赖传坂,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东鑫服饰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牧之者服饰有限公司、赖传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晋江东鑫服饰拉链织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晋江东鑫服饰拉链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锟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