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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姚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许文海申请执行张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海,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姚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许文海,男,住姚安县光禄镇。被执行人张志刚,住姚安县光禄镇。本院在执行许文海申请执行张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志刚赔偿许文海经济损失154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友审判员  杨志明审判员  卢学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