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39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蒋忠会与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会,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953号原告蒋忠会,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东方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谢国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忠会与被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忠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原告已预交41元),由原告蒋忠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