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范晓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资刑执字第453号罪犯范晓霞,女,1985年7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荣县,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自流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晓霞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22.50分,建议对罪犯范晓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晓霞自服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4年8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4)第46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晓霞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但其涉案赃款没有退赔,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晓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二O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