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渡法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向某某,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