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志文与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文,周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文,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周德平,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志文与被执行人周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高法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德平应偿还借款本金14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志文,负担案件受理费81元。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德平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情况,没有发现存款;查询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登记资料。申请执行人周志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德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茂高法执字第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 杨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黄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