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因盗窃于2001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8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4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14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鲍彦苓,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行至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1号将军花园4号楼3单元门前,发现一电动车未上锁,遂起盗窃歹意,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在南全副大街和二环东路路口附近,被告人冯某将盗来的电动车以100元的价格卖与耿某(另案处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冯某所盗窃电动车价格为2231元。2014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所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的陈述、证人裴某、耿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冯某曾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冯某的上述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礼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