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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滕桂秋与雷娟、张周巍、周羡雅、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桂秋,雷娟,张周巍,周羡雅,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桂秋。委托代理人林永忠,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周巍。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羡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上诉人滕桂秋为与被上诉人雷娟、张周巍、周羡雅、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桂秋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滕桂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桂秋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