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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荆飞飞过失致人重伤、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荆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122号罪犯荆飞飞,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荆飞飞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孝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荆飞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3.5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荆飞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