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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8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欢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欢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096号罪犯刘欢欢,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欢欢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0)淮刑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刘欢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欢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欢欢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欢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罪犯刘欢欢的讯问笔录及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罪犯刘欢欢获得二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在监表现较好。2、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山王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其父亲出具的假释担保书证实,罪犯刘欢欢假释出去后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监管条件良好。合议庭认为,罪犯刘欢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欢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