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靳某,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