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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靳某,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