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执李益冉劳务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李益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李益冉。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益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益冉于2014年6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李益冉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益冉出向不明,在恩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中 华审判员 伍 伟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坤(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