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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执李益冉劳务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李益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李益冉。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益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益冉于2014年6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李益冉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益冉出向不明,在恩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中 华审判员 伍   伟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坤(代) 来源:百度搜索“”